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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需求:寻求痛楚或令其羞辱的情景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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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假设为某些主体行为之起因的内在坚持要求。对他们的精神分析研究显示,这些主体寻求痛楚或令其羞辱的情境,且耽于其中(道德受nue狂)。

惩罚的需求:寻求痛楚或令其羞辱的情景

这类行为中无法被化解的部分,分析到最后,应被归诸于死亡欲力。一些涉及自我惩罚之现象的存在,非常早便引起弗洛伊德的注意:惩罚的梦——如同为了实现欲望而付给检禁的代价,或特别是强迫型神经症的症状。弗洛伊德便曾描述过自责的现象;更广泛地说,是整体的症状与其所包含的苦痛致使强迫症患者成为自己的施刑者。

忧郁症的临床凸显出一种甚至可能导致自杀之强制自我惩罚的暴力。然而,弗洛伊德与精神分析的贡献之一也在于指出,在一些行为中,惩罚表面上只是某些侵略与犯罪行为原不希望有的某种后果,这些行为的动机实为自我惩罚。我们可以称“出于自我惩罚的罪犯”,但不必然认为此过程是一个始终十分复杂之现象的唯一动机。

在治疗中,弗洛伊德被引导逐渐重视他所谓的负面治疗反应,他写道,分析师会感到:“…有一股力量,无所不用其极地抗拒痊愈,无论如何总想紧抓着疾病与苦痛不放”。

在第二精神装置理论架构下,对这些现象所造成之后设心理学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关施nue狂/受nue狂见解的进展、以及死亡欲力的引进,均促使弗洛伊德更明确地勾勒并区分出自我惩罚的行为。

1.关于无意识罪恶感一词,弗洛伊德自己曾持保留态度。对他而言,“惩罚的需求”一词似乎更为恰当。

2.在拓扑论的角度上,弗洛伊德以一个尤其严苛的超我与自我两者间的紧张关系来说明自我惩罚的行为。

3.惩罚的需求一词的语用,凸显出在这股将主体推向苦痛的力量中有不可化约之处,同时也凸显出他们在苦痛中寻求快感的悖谬。

弗洛伊德于是区分二例:某些人会给人一种印象,他们“……被特别敏锐的道德意识所主宰,尽管他们丝毫未意识到此种超-道德。

我们会发现此种道德的无意识延续与道德受nue狂之间的差异。前者的重点集中于自我所蒙受之超我增强的施nue狂;反之,后者的重点则在于渴望被惩罚之自我本身的受nue狂,而无论惩罚是来自超我或外在的双亲权力”。

超我的施nue狂与自我的受nue狂不可被单纯地视为同一紧张关系之对称的两面。

4.循此思想路线,假设超我与自我之间的冲突关系无法全然说明作为死亡欲力表现之惩罚的需求。若一部分死亡欲力确实“在精神上被超我所连结”,其他部分则可能“……以自由或连结的形式,在无法被确定的某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