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施虐者和受虐者
我相信如果不是真实知道施虐者和受虐者,没有人会认为有这样的人真实存在,因为我们无法相信有人愿意遭受身体的痛苦。弗洛伊德开始的时候也无法理解,因为这中情况明显违背了人的本能。(弗洛伊德将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本我遵循快乐原则,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超我遵循道德原则)但是施虐者和受虐者却是真实存在的,为此很多心理学家提出了不同的假设理论来解释。
基本的核心是,没有人天生就有享受痛苦的本性,遭受虐待,期盼获得的是内心更为缺乏的东西。
精神分析流派认为,受虐者的人格主要体现在自虐型人格特质中,常见于有家暴的家庭之中,奇怪的问题是,自虐型人格的来访者,总会找到施虐者,研究发现,即便是从一段家庭暴力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进入重组家庭后,另外一方也会很快转变为施虐者,受虐者会有一种很奇怪的适应方式,它会不断地挑战另外一方的心理底线,直到另外一方变成施虐者为止。
主体间性理论认为,这是一种来源于早年生活的社会经验组织模式,因为熟悉和适应,反而当事人没有多大的心里问题,但如果适应模式发生修正和改变,当事人反而充满了对于未知模式的恐惧,常见的临床上会表现为对方对她越好,她就越恐惧对方离开,反而陷入施虐和受虐模式的时候,感觉到很安心,这也是很多家暴家庭中,一方很难离开另一方的主要原因。
精神分析理论认为,自虐型人格障碍,主要渴求的是两种,一种是高度的道德化,比如说中国好大嫂,这在影视中最常见,为整个家族付出一切的中国女性,另外一种是关系自虐,主要表现在恋人关系中,自卑渺小懦弱,为了不被分手抛弃,抛弃掉一切的自尊,只为了关系存在。
存在主义则认为,施虐者和受虐者是互为一体的,主要是为了对抗存在性孤独,为了对抗存在性孤独,必须寻求融合,寻求融合的人是依赖的,谄媚的,自我牺牲的,他们忍受痛苦,也享受痛苦,因为痛苦可以驱散孤独,他们为了能够得到融合带来的安全感,愿意为别人做任何事,这种人有一类奇特的互补对象,有一种人喜欢支配他人,羞辱他人,使他人痛苦,让自己成为他人的绝对主宰,成为施虐者,而必然就有一个另一个人会承担受虐者。
施虐者和受虐者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一个是融合他人,一个是被人融合,这两种情况都能够减轻存在孤独,一种通过放弃自己的独立,摆脱孤独,一种是通过吸吸纳他人,而自我膨胀。这也是为什么施虐和受虐长在同一个人的内心摇摆,因为他们实际上是针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
客体关系理论认为,施虐者和受虐者在早年的客体和主要抚养者的关系中,未能感受道足够的爱与被保护,随着施虐者和受虐者的成长,天性、性别等一系列的不同,导致出现分化,而形成不同的成长个体。在认同等防御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人格的差异。
那应该怎么办呢?
其实从精神分析和存在主义的理论来看,受虐倾向的人一般都有很严重的孤独感,多数是丧失了自我,只有找到内心真正的自我,才可以摆脱这种深邃的孤独。而客体关系理论,则倾向修正早年的关系,提供足够的爱,足够的安全感。找到无私的爱。